2006年11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可否立案

  刘先生问:
  原告无法找到被告或虽知道被告住址但诉讼文书不一定能送达,请问案件可以立案审理吗?
  本报作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有一个批复,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